冯宝、陈焕勇返还原物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晋0729民初115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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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晋0729民初1158号案件名称
冯宝、陈焕勇返还原物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灵石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灵石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9 0:00:00当事人
冯宝;陈焕勇案件缘由
返还原物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西省灵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晋0729民初1158号原告:冯宝,男,1977年11月19日生,汉族,四川省绵阳市人,现住灵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富贵,山西尚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焕勇,男,1985年5月24日生,汉族,浙江省温州市平阳县人,现住江苏省淮安市。原告冯宝与被告陈焕勇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7日立案后,原告冯宝于2021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冯宝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宝撤诉。案件受理费1025元,由原告冯宝负担。审判员 刘万全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成 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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