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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宝、陈焕勇返还原物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晋0729民初115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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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晋0729民初1158号
  • 案件名称

    冯宝、陈焕勇返还原物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灵石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灵石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9 0:00:00
  • 当事人

    冯宝;陈焕勇
  • 案件缘由

    返还原物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西省灵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晋0729民初1158号原告:冯宝,男,1977年11月19日生,汉族,四川省绵阳市人,现住灵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富贵,山西尚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焕勇,男,1985年5月24日生,汉族,浙江省温州市平阳县人,现住江苏省淮安市。原告冯宝与被告陈焕勇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7日立案后,原告冯宝于2021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冯宝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宝撤诉。案件受理费1025元,由原告冯宝负担。审判员  刘万全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成 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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