崔国栋等执行裁定书(2021)京0101执6691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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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京0101执6691号之一案件名称
崔国栋等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北京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当事人
崔国栋;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案件缘由
信用卡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京0101执669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菜市口大街1号1层105单元。负责人徐红霞,行长。委托代理人徐苏,广东德法理(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崔国栋,男,1982年3月19日出生。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与崔国栋信用卡纠纷一案,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京0101民初1081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崔国栋给付人民币142177.87元及相应利息。执行过程中,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举证责任及风险告知书,限期其提供被执行人下落及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崔国栋名下无可供执行的房屋、车辆、银行存款、网络存款、对外投资、保险及证券登记信息等财产。本院依法扣划了被执行人崔国栋银行存款人民币21124.06元,扣除相应执行费人民币217元后将人民币20907.06元发还申请人。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崔国栋列入限制高消费人员名单和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经调查,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其公积金等他可供执行财产情况,并将上述查询和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同时告知了申请执行人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申请执行人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下落及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京0101民初1081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法律文书确定内容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幸浩辉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法官助理 许 冬书 记 员 刘 蓉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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