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松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豫0324执47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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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豫0324执479号案件名称
王松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栾川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栾川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当事人
王松案件缘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栾川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豫0324执479号被执行人王松,男,汉族,1983年1月21日生,户籍地山东省新泰市,住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被执行人王松罚金一案,栾川县人民法院(2018)豫0324刑初35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案于2021年4月19日移送执行,被执行人王松应缴纳罚金3000元,退赔被害人史建伟损失206500元。在执行过程中,1、本院于2021年4月22日向被执行人王松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2、本院分别于2021年4月20日、2021年6月10日、2021年9月16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王松名下的银行存款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存款信息。3、本院于2021年6月10日通过传统查控查询了被执行人王松名下的车辆、房产、证券、工商登记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房产、证券、工商登记等信息。4、本院于2021年6月10日委托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查询了被执行人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情况。经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在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公积金系统有缴存记录。5、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1年9月16日将被执行人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综上所述,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本案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原宏敏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书记员 牛新愿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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