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罗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香英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豫1521民初3318号

由罗山县人民法院,2021/9/27 0:00:00在罗山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生效的河南罗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香英;宋云;胡明秀,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案件。

案件信息

  • 案件编号

    (2021)豫1521民初3318号
  • 案件名称

    河南罗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香英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罗山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罗山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
  • 当事人

    河南罗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香英;宋云;胡明秀
  • 案件缘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

河南省罗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1521民初3318号原告:河南罗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信阳市罗山县天元南路北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5001772413360。负责人:李本华,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吉祥,河南轩文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被告:张香英,女,汉族,1963年4月1日生,住河南省罗山县。被告:宋云(系张香英配偶),男,汉族,1962年2月15日生,住河南省罗山县。被告:胡明秀,女,汉族,1964年8月11日生,住河南省罗山县。原告河南罗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张香英、宋云、胡明秀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8日立案后,原告河南罗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26日以被告有意与其私下协商解决还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河南罗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准予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河南罗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河南罗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方 涛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殷丹阳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