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尔多斯市大林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郭宏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内0603民初135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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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内0603民初1358号案件名称
鄂尔多斯市大林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郭宏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鄂尔多斯市康巴什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鄂尔多斯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当事人
鄂尔多斯市大林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郭宏伟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1-鄂尔多斯市康巴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内0603民初1358号原告:鄂尔多斯市大林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691MA0NE7Y18N,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康巴什新区美食广场南侧巨力大厦513室。法定代表人:杨素宇,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秦敏,内蒙古晴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郭宏伟,男,1979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康巴什区。原告鄂尔多斯市大林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郭宏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7日立案后,原告-2-鄂尔多斯市大林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24日以被告已缴纳物业费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鄂尔多斯市大林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鄂尔多斯市大林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元,由原告鄂尔多斯市大林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王敬渊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孙 鑫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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