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福才、陈英等追偿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2021)浙1081民初929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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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浙1081民初9299号案件名称
黄福才、陈英等追偿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审理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温岭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当事人
黄福才;陈英;杨军辉案件缘由
追偿权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1)浙1081民初9299号 原告:黄福才,男,1971年7月19日出生,汉族,住温岭市。 被告:陈英,女,1985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温岭市。 被告:杨军辉,男,1976年3月29日出生,汉族,住温岭市。 原告黄福才与被告陈英、杨军辉追偿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21年9月3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1.判令被告立即偿还给原告代偿款162990.4元及赔偿利息损失(从2020年3月20日起至2021年8月19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9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 本院经审理认定,2017年3月22日,被告陈英、杨军辉因需由原告黄福才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向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岭大溪支行(以下简称民泰银行)借款160000元,双方签订保证借款合同一份,约定:借款期限自实际(首次)提款日起至2020年3月20日止,实际提款日和还款日以借、贷双方办理的借款借据上所记载的日期为准;借款月利率6.3‰;借款担保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保证范围、期限等约定详见第二部分《一般条款》中相关条款,同时约定了还款方式、违约责任等。同日,民泰银行向被告陈英发放贷款160000元,借款借据约定借款期限为2017年3月22日至2020年3月20日,月利率6.3‰,按年付息,息随本清。因二被告无力偿还借款本息,原告于2020年3月19日代为向民泰银行偿还了借款本金160000元,利息2990.4元,履行了担保责任。后该款经原告催讨未果。 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二条、第三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陈英、杨军辉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偿还给原告黄福才代偿款162990.4元,并赔偿原告自2020年3月20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2021年8月19日的利息损失。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918.5元,由被告陈英、杨军辉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潘勤刚 二○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 代书记员孙伟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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