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某、杨某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0102民初1442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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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102民初14423号案件名称
李某某、杨某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长沙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当事人
李某某;杨某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102民初14423号原告:李某某,女,汉族,住长沙市芙蓉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念平,湖南如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某,男,苗族,住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泸溪县。原告李某某与被告杨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5日立案受理,2021年9月28日,原告李某某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194元,减半收取1097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审 判 员 于 敏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法官 助理 石俏枝代理书记员 石俏枝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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