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乐丰、王士清排除妨害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皖1324民初663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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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皖1324民初6631号案件名称
朱乐丰、王士清排除妨害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泗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泗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8 0:00:00当事人
朱乐丰;王士清案件缘由
排除妨害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皖1324民初6631号原告:朱乐丰,男,1953年7月2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泗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姚乐乐,安徽焕然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士清,男,1965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泗县。原告朱乐丰与被告王士清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日受理。原告朱乐丰于2021年9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朱乐丰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乐丰撤诉。案件受理费65元,由原告朱乐丰负担。审判员 李晓云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书记员 戚玉环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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