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化大众混凝土有限公司、湖南长城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1221民初84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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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1221民初844号案件名称
怀化大众混凝土有限公司、湖南长城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中方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中方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当事人
怀化大众混凝土有限公司;湖南长城建设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中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1221民初844号申请人:怀化大众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中方县中方镇长远村花园神仙坡,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221077173073P。法定代表人:李艳芳,公司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赵国斌,湖南商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湖南长城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香樟路469号融科东南海小区第NH1幢9层902号房,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430000183797162M。法定代表人:张迪,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贺应芳,湖南湘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田祖明,湖南湘楚律师事务所律师。怀化大众混凝土有限公司与湖南长城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怀化中泰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法院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名下存款人民币680407.54元或者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申请人怀化大众混凝土有限公司以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开具的保单作为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怀化大众混凝土有限公司财产保全符合法律规定,为便于本案判决的执行,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湖南长城建设有限公司名下存款人民币680407.54元或者查封、扣押其他价值相当的财产。以上存款的冻结期限为一年、不动产的查封期限为三年。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杨 毅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法官助理 黄 雨书 记 员 唐浩云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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