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艳萍、乌鲁木齐慈善医院劳动争议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2021)新0103执450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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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新0103执4505号案件名称
李艳萍、乌鲁木齐慈善医院劳动争议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当事人
李艳萍;乌鲁木齐慈善医院案件缘由
劳动争议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新0103执4505号申请执行人:李艳萍,女,1988年7月8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呼图壁县。 被执行人:乌鲁木齐慈善医院,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黄河路21号。 法定代表人:李晓吉,乌鲁木齐慈善医院院长。 申请执行人李艳萍与被执行人乌鲁木齐慈善医院劳动争议一案,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沙劳人仲字(2021)第436号仲裁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依法冻结、扣划、扣留、提取被执行人乌鲁木齐慈善医院的存款、收入13,862.82元或者查封、扣押、变卖、拍卖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二、被执行人乌鲁木齐慈善医院负担本案执行费108元及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按实际付款时间计算)。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邓杰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燕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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