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志坚、孙霞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鲁0214执147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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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鲁0214执1470号案件名称
王志坚、孙霞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青岛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当事人
王志坚;孙霞;刘如如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鲁0214执1470号申请执行人:王志坚,男,1968年7月3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城阳区。被执行人:孙霞,女,1989年3月1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青岛市城阳区。被执行人:刘如如,男,1991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乐陵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志坚与被执行人孙霞、刘如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执行依据为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2020)鲁0214民初13543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申请执行标的额为391650元,经执行查控系统查明被执行人银行存款不足,名下的不动产已被另案查封,本案暂不具备处置条件。本院已对被执行人发布限制消费令,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有关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状况的证据或线索,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不申请对被执行人发布悬赏公告,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2020)鲁0214民初13543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纪华华审判员 宁广志审判员 张孝振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孙欣昌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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