贾卫卫、武永兴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525民初196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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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525民初1965号案件名称
贾卫卫、武永兴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澄城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澄城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9 0:00:00当事人
贾卫卫;武永兴案件缘由
租赁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澄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525民初1965号原告武永兴,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XX城县,居民身份证XXXXXXXXXXXXXXXXXX。 被告贾卫卫,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渭南市XX城县,居民身份证XXXXXXXXXXXXXXXXXX。本院在审理原告武永兴与被告贾卫卫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武永兴于2021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合理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武永兴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17200元,减半收取208600元,由原告武永兴负担。 审 判 员 杨 宝 军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任 景 哲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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