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贾卫卫、武永兴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525民初196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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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525民初1965号
  • 案件名称

    贾卫卫、武永兴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澄城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澄城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9 0:00:00
  • 当事人

    贾卫卫;武永兴
  • 案件缘由

    租赁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澄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525民初1965号原告武永兴,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XX城县,居民身份证XXXXXXXXXXXXXXXXXX。    被告贾卫卫,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渭南市XX城县,居民身份证XXXXXXXXXXXXXXXXXX。本院在审理原告武永兴与被告贾卫卫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武永兴于2021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合理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武永兴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17200元,减半收取208600元,由原告武永兴负担。   审  判  员   杨 宝 军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任 景 哲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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