郴州鼎豪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唐远振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1002民初3825号

由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2021/9/2 0:00:00在郴州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九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款生效的郴州鼎豪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唐远振;彭晓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案件。

案件信息

  • 案件编号

    (2021)湘1002民初3825号
  • 案件名称

    郴州鼎豪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唐远振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郴州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
  • 当事人

    郴州鼎豪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唐远振;彭晓娟
  • 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九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

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1002民初3825号原告:郴州鼎豪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青年大道32号阳光时代6-105门面。法定代表人:袁勇林,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袁勇辉,男,1979年11月28日生,汉族,住湖南省资兴市,系该公司职工。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欢琳,女,1980年9月3日生,汉族,住湖南省资兴市。被告:唐远振,男,1991年8月3日生,汉族,住湖南省郴州市。被告:彭晓娟,女,1990年1月18日生,汉族,住湖南省郴州市。原告郴州鼎豪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唐远振、彭晓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4日立案。原告郴州鼎豪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郴州鼎豪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郴州鼎豪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郴州鼎豪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李岳春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法官助理 曹 晶书 记 员 巫 霞附相关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