耒阳市康鸿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谷洁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0481民初5389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湘0481民初5389号案件名称
耒阳市康鸿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谷洁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耒阳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耒阳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当事人
耒阳市康鸿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谷洁琳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耒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481民初5389号原告:耒阳市康鸿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耒阳市五里牌街道办事处栖凤园居委会神龙路31号。法定代表人:伍红兵,该公司总经理。被告:谷洁琳,男,1978年10月12日生,汉族,住湖南省耒阳市。原告耒阳市康鸿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谷洁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4日立案,原告耒阳市康鸿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耒阳市康鸿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行使其民事处分权,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耒阳市康鸿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92元,减半收取96元,由原告耒阳市康鸿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钟 玮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代理书记员 梁慧开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郭金贵、吴建红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2021)苏12民终2633号 下一篇 李德才与金太汉其他执行裁定书(2021)沪0112执1085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