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金贵、吴建红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2021)苏12民终263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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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苏12民终2633号案件名称
郭金贵、吴建红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江苏省泰州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郭金贵;吴建红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12民终263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郭金贵。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吴建红。上诉人郭金贵因与被上诉人吴建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兴化市人民法院(2021)苏1281民初83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郭金贵以经济困难为由向本院申请缓交二审案件受理费。本院经审查后认为,上诉人郭金贵的申请不符合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相关规定,对其申请不予准许,向其发出催缴诉讼费通知。上诉人郭金贵收到法院催缴案件受理费的通知后,未在规定期限内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郭金贵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杨锦华审 判 员 瞿廷英审 判 员 曹海霞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法官助理 沈 艳书 记 员 夏桂尧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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