钱坤宏、钱德付等排除妨害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苏0481民初679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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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苏0481民初6794号案件名称
钱坤宏、钱德付等排除妨害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江苏省溧阳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当事人
钱坤宏;钱德付;胥仁香;金红英案件缘由
排除妨害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0481民初6794号原告:钱坤宏,男,1996年3月20日生,汉族,溧阳市人,住所地溧阳市。原告:钱德付,男,1964年8月11日生,汉族,溧阳市人,住所地溧阳市。原告:胥仁香,女,1970年12月8日生,汉族,溧阳市人,住所地溧阳市。以上三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琴娥,江苏常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金红英,女,1970年5月18日生,汉族,溧阳市人,住所地溧阳市。原告钱坤宏、钱德付、胥仁香诉被告金红英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0日立案。原告钱坤宏、钱德付、胥仁香于2021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钱坤宏、钱德付、胥仁香撤诉。审判员 周兰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潘陈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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