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钱坤宏、钱德付等排除妨害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苏0481民初679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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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苏0481民初6794号
  • 案件名称

    钱坤宏、钱德付等排除妨害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江苏省溧阳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
  • 当事人

    钱坤宏;钱德付;胥仁香;金红英
  • 案件缘由

    排除妨害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0481民初6794号原告:钱坤宏,男,1996年3月20日生,汉族,溧阳市人,住所地溧阳市。原告:钱德付,男,1964年8月11日生,汉族,溧阳市人,住所地溧阳市。原告:胥仁香,女,1970年12月8日生,汉族,溧阳市人,住所地溧阳市。以上三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琴娥,江苏常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金红英,女,1970年5月18日生,汉族,溧阳市人,住所地溧阳市。原告钱坤宏、钱德付、胥仁香诉被告金红英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0日立案。原告钱坤宏、钱德付、胥仁香于2021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钱坤宏、钱德付、胥仁香撤诉。审判员  周兰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潘陈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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