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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某、朱某某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黔0525执77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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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黔0525执775号
  • 案件名称

    蔡某、朱某某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纳雍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纳雍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
  • 当事人

    蔡某;朱某某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贵州省纳雍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黔0525执775号申请执行人:蔡某,男,1970年7月24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纳雍县。被执行人:朱某某,男,1977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纳雍县。申请执行人蔡某与被执行人朱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作出的(2020)黔0525民初387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蔡某于2021年3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朱某某支付借款人民币20000元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225元,负担执行申请费2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1.本院已向被执行人朱某某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等执行文书。2.本院通过总对总系统查询,发现被执行人朱某某在贵州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等金融机构开设有账户,本院已对上述银行账户分别采取额度冻结措施;被执行人朱某某名下登记有吉利美日牌汽车一辆(因本院已查封被执行人房产,故该车辆未予查封);被执行人朱某某无证券投资收益、保险、工商登记等信息。3.本院经到纳雍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朱某某有位于贵州省纳雍县(现雍熙街道办事处)环城路不动产证号为00××55,面积122.24㎡的房屋,本院已依法采取查封措施,经征求申请执行人蔡某意见,其不要求处置。经到毕节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纳雍县纳雍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询,被执行人朱某某无公积金缴存信息及工商登记信息。4.本院已将被执行人朱某某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其高消费。5.本院经到纳雍县(经营村现已并入该村)民委员会调查,被执行人在该村辖区内无财产可供执行。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告知申请执行人蔡某,其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表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且不申请本院对被执行人朱某某适用律师调查令、发布悬赏公告、审计调查等措施。综上所述,本案被执行人朱某某除被本院依法查封的房产外,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向申请执行人蔡某告知本案的执行情况及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后,其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并对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认定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予以认可,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0)黔0525民初3871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熊晓江审判员  章 华审判员  朱启军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 丁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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