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某、刘某离婚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213民初660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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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213民初6606号案件名称
于某、刘某离婚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大连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当事人
于某;刘某案件缘由
离婚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九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213民初6606号原告于某,男,1989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址大连市金州区。委托代理人陈文秋,男,1968年8月6日出生,汉族,住址辽宁省普兰店市;工作单位为辽宁省企业法律顾问协会。被告刘某,女,1985年6月26日出生,汉族,住址大连市金州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于某诉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某的代理人陈文秋于2021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因被告已起诉,故原告申请撤诉,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于某承担。审判长 刘建军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侯颖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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