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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浣沙、熊晓艳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黔0102民初1132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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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黔0102民初11320号
  • 案件名称

    何浣沙、熊晓艳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贵阳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
  • 当事人

    何浣沙;熊晓艳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黔0102民初11320号原告:何浣沙,女,1961年5月2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被告:熊晓艳,女,1964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原告何浣沙诉被告熊晓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定于2021年9月1日上午9:45分公开开庭审理,原告何浣沙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何浣沙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952元,减半收取1976元,由原告何浣沙负担。审判员 冯 雪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陈永丽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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