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浣沙、熊晓艳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黔0102民初1132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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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黔0102民初11320号案件名称
何浣沙、熊晓艳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贵阳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当事人
何浣沙;熊晓艳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黔0102民初11320号原告:何浣沙,女,1961年5月2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被告:熊晓艳,女,1964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原告何浣沙诉被告熊晓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定于2021年9月1日上午9:45分公开开庭审理,原告何浣沙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何浣沙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952元,减半收取1976元,由原告何浣沙负担。审判员 冯 雪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陈永丽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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