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兴能、陈鹏飞劳务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川1922执恢410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川1922执恢410号案件名称
岳兴能、陈鹏飞劳务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南江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南江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当事人
岳兴能;陈鹏飞案件缘由
劳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南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川1922执恢410号申请执行人:岳兴能,男,汉族,1963年12月30日出生,住四川省南江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熊红梅,女,汉族,1993年10月15日出生,住四川省南江县。被执行人:陈鹏飞,男,汉族,生于1973年8月13日,住四川省南江县。本院在执行岳兴能与陈鹏飞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1、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房产、存款、证券、基金;2、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实际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3、经约谈申请执行人岳兴能,申请执行人表示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其高消费后,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0)川1922民初1314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员 雷 强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法官助理 陈旭涛书 记 员 李季繁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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