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万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万国宫馆分公司、王茄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291民初793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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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291民初7935号案件名称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万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万国宫馆分公司、王茄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当事人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万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万国宫馆分公司;王茄逸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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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291民初7935号原告: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万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万国宫馆分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海滨旅游路12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135708653134。负责人:马桂梅。被告:王茄逸,女,1988年7月7日出生,汉族,住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本院在受理原告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万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万国宫馆分公司与被告王茄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1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万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万国宫馆分公司的撤诉申请,无规避法律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万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万国宫馆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万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万国宫馆分公司负担。审判员 王 雪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肖宏宇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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