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秀兰、贺吉林等申请保全案件、借款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鲁1426执保42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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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鲁1426执保423号案件名称
张秀兰、贺吉林等申请保全案件、借款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平原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平原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当事人
张秀兰;贺吉林;朱爱忠案件缘由
申请保全案件;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平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鲁1426执保423号申请保全人:张秀兰,女性,汉族,1970年10月8日出生,住山东省;被保全人:贺吉林,男性,汉族,1968年12月21日出生,住山东省;被保全人:朱爱忠,男性,汉族,1966年6月26日出生,住山东省。因张秀兰与贺吉林、朱爱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平原县人民法院2021年8月20日生效的(2021)鲁1426民初2265号民事裁定书,保全申请人张秀兰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贺吉林、朱爱忠名下24万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朱爱忠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原府前路支行的账户存款24万元,冻结期限为1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魏晓宁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白华鹏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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