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兵、梁勋席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桂0821执1640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桂0821执1640号案件名称
陈兵、梁勋席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平南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平南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当事人
陈兵;梁勋席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广西壮族自治区平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桂0821执1640号申请执行人:陈兵,男,1968年10月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广西平南县。被执行人:梁勋席,男,1995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广西平南县。申请执行人陈兵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21)桂0821民初2232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与被执行人梁勋席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要求被执行人梁勋席支付货款20743元给申请执行人,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另计),且负担案件受理费159元及申请执行费211元。本院已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询了被执行人梁勋席在金融机构、车辆、工商、房产、土地、公积金等处的财产情况,除银行账户内有小额存款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梁勋席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经过财产调查,除银行有小额存款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梁勋席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同意本院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黄建海审 判 员 彭姿雁审 判 员 宋华海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法官助理 覃子容书 记 员 黄钊宇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辽宁友信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姚蕊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2021)渝0113执3450号 下一篇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巴南支行与袁晓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021)渝0113民初1326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