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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雨花区宏晟建筑机械设备租赁部、湖南芙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204执116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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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0204执1160号
  • 案件名称

    长沙市雨花区宏晟建筑机械设备租赁部、湖南芙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株洲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
  • 当事人

    长沙市雨花区宏晟建筑机械设备租赁部;湖南芙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租赁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204执1160号申请执行人:长沙市雨花区宏晟建筑机械设备租赁部,经营场所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井湾子街道德馨园社区卢家冲村民小组安置楼文伟私房一楼。经营者:文香兰,女,1970年9月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长沙市雨花区。委托执行代理人:仇晶,湖南任金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执行代理人:徐子羽,湖南任金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执行人:湖南芙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株洲市石峰区白石港路17号。法定代表人:向平,系公司执行董事。申请执行人长沙市雨花区宏晟建筑机械设备租赁部与被执行人湖南芙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5日作出的(2021)湘0204民初146号民事调解书已生效。申请执行人长沙市雨花区宏晟建筑机械设备租赁部于2021年8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即日依法立案执行。2021年8月4日,本院向被执行人湖南芙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于2021年8月6日向申请执行人送达了受理案件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本院于2021年8月4日等发起多次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并到株洲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湖南芙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不动产、到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株洲分公司调查了被执行人湖南芙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收益性保险,发现被执行人湖南芙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房产、车辆及银行账户被多家法院查封冻结。本院于2021年9月27日对被执行人银行账户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认为,截止2021年9月28日,本案应当执行标的金额为67478.60元,尚有67478.60元本金、利息等债权未执行到位。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发现的财产法律上、客观上处置不能。且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申请执行人也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再次提出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健审判员 晏寿林审判员 陈定波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宾 尧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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