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玛纳斯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新2324执保934号申请保全人:昌吉国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玛纳斯支行,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玛纳斯县文化南路凤凰新城凤凰街126-129号214-221号。 负责人:刘长磊,系该支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周立伟,系该行客户经理。 被保全人:王明杰,男,1979年5月23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玛纳斯县。 被保全人:徐娟娟,女,1986年8月6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玛纳斯县。 被保全人:石磊,男,1986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玛纳斯县。 被保全人:张玉清,女,1983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玛纳斯县。 被保全人:张卫东,男,1987年4月29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玛纳斯县69号。 被保全人:阮红玉,女,1989年8月23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玛纳斯县69号。 本院在执行申请保全人昌吉国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玛纳斯支行与被保全人王明杰、徐娟娟、石磊、张玉清、张卫东、阮红玉借款合同纠纷财产保全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18)新2324民初255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经查被保全人王明杰、徐娟娟、石磊、张玉清、张卫东、阮红玉在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平安银行、新疆玛纳斯农村商业银行、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开设有账户;被保全人王明杰、徐娟娟、石磊、张玉清、张卫东、阮红玉名下无车辆登记信息;被保全人王明杰名下有不动产登记信息。本院依法对被保全人账户存款在218714.19元内进行冻结,不动产进行查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保全人王明杰在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建设银行、新疆自治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等银行及网络账户存款218714.19元(实际合计控制0元),冻结期限一年; 二、冻结被保全人徐娟娟在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建设银行、新疆自治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等银行及网络账户存款218714.19元(实际合计控制0元),冻结期限一年; 三、冻结被保全人石磊在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建设银行、新疆自治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等银行及网络账户存款218714.19元(实际合计控制0元),冻结期限一年; 四、冻结被保全人张玉清在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建设银行、新疆自治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等银行及网络账户存款218714.19元(实际合计控制0元),冻结期限一年; 五、冻结被保全人张卫东在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建设银行、新疆自治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等银行及网络账户存款218714.19元(实际合计控制0元),冻结期限一年; 六、冻结被保全人阮红玉在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建设银行、新疆自治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等银行及网络账户存款218714.19元(实际合计控制0元),冻结期限一年; 七、查封被执行人王明杰名下位于玛纳斯县凤城御景苑一区4号楼1单元601室房产,不动产权号:玛房权证玛字第XXXX号,查封期三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张传永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孙小琴 马 克 数 据 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