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恒元信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杨雪民事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川0682执861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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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川0682执861号之一案件名称
北京恒元信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杨雪民事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四川省什邡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四川省什邡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当事人
北京恒元信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杨雪案件缘由
民事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什邡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川0682执86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北京恒元信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法定代表人:刘蘭奇,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茂珂,四川新开元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世强,该公司调查员。被执行人:杨雪,女,1994年6月2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什邡市。北京恒元信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杨雪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纠纷执行一案,湛江仲裁委员会于2018年12月28日作出的(2018)湛仲字第Z003657265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21年9月14日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本案申请执行人北京恒元信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杨雪10,860.51元及利息等。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冻结了被执行人杨雪银行账户,因金额较小,暂未扣划。经调查,被执行人无相关车辆、房产等登记信息,故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因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 忠审判员 欧阳大伟审判员 杨 晓 斌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曾 红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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