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齐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朱天堂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0121民初923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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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121民初9237号案件名称
长沙齐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朱天堂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长沙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长沙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当事人
长沙齐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朱天堂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121民初9237号原告:长沙齐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县黄花镇机场口社区居委会远大三路20号。法定代表人:周二毛,项目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璐,湖南秉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朱天堂,男,汉族,1967年7月21日出生,户籍地湖南省浏阳市。原告长沙齐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朱天堂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1日立案。原告长沙齐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22日以被告已支付物业费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长沙齐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长沙齐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6元,由原告长沙齐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何姣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钟晨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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