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千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新绿牧业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328执175号之一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陕0328执175号之一案件名称
陕西千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新绿牧业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陕西省千阳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陕西省千阳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9 0:00:00当事人
陕西千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新绿牧业有限责任公司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千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328执17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陕西千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千阳县城关镇西大街9号。法定代表人:王鸿钢,陕西千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晓,陕西千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经理。被执行人:陕西新绿牧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宝鸡市千阳县宝平路90号。法定代表人:刘海燕,公司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于泸源,公司经理。申请执行人陕西千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陕西新绿牧业有限责任公司、于泸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陕0328民初43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调解书调处:一、陕西新绿牧业有限责任公司于2020年12月30日前归还陕西千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3570000元;二、陕西新绿牧业有限责任公司清偿陕西千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计算至2020年6月22日的借款利息1216402.21元,并负担自2020年6月23日起止借款还清之日所产生的全部利息(月利率10.3905‰),上述利息于2021年12月30日前履行清结;三、于泸源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陕西千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诉讼中保全的陕西新绿牧业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奶牛300头,在上述本息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五、案件受理费46531元,因本案调解处理,减半收取23265.5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28265.50元,由陕西新绿牧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六、陕西千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调解书生效后,因二被执行人未全部履行还款义务,现申请执行人陕西千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陕西新绿牧业有限责任公司、于泸源偿还借款本金3320000元,借款利息1534496.98元(计算至2021年3月11日的借款利息)以及2021年3月12日起至借款还清之日所产生的全部利息(月利率10.3905‰),支付案件受理费23265.50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4882762.48元以及从2021年3月12日起至贷款还清之日的利息,并依法拍卖、变卖诉讼中保全的被执行人陕西新绿牧业有限责任公司的300头奶牛,以实现抵押权。本院依法受理。本院受理后,依法向被执行人陕西新绿牧业有限责任公司、于泸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司法公开告知书、合议庭成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等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陕西新绿牧业有限责任公司、于泸源偿还借款本金3320000元、利息1534496.98元(计算至2021年3月11日的借款利息)、案件受理费23265.50元、保全费5000元、执行费51228.00元,共计4933990.48元以及从2021年3月12日起至贷款还清之日的利息。执行中经本院主持,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以下和解协议:本案申请执行标的借款本金3320000元,利息1534496.98元,案件受理费23265.50元,保全费5000元,执行费51228.00元,共计4933990.48元以及从2021年3月12日起至贷款还清之日的利息。扣除被执行人陕西新绿牧业有限责任公司、于泸源已偿还的150000元,剩余案款由被执行人陕西新绿牧业有限责任公司、于泸源从2021年9月起每月21日前给付5至15万元,最迟于2022年12月21日前履行清结全部借款本金。本次执行到位案款150000元,已发放申请执行人陕西千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剩余案款4783990.48元以及从2021年3月12日起至贷款还清之日的利息,申请执行人同意由被执行人陕西新绿牧业有限责任公司、于泸源按照和解协议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1)陕0328执175号案件的执行。如被执行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可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常振杰审 判 员 时宏杰审 判 员 何应虎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法官助理 王国力书 记 员 张智敏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吉林安若芯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陈芬娘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吉0284民初2973号 下一篇 李爱民、柴新民间借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726执1519号之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