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慧萍、林一芳等洛浦县芳园林果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通知书(2021)新3224执保28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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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新3224执保283号案件名称
马慧萍、林一芳等洛浦县芳园林果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通知书审理法院
洛浦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洛浦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9 0:00:00当事人
马慧萍;林一芳;洛浦县芳园林果有限责任公司案件缘由
劳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洛浦县人民法院执行案件结案通知书(2021)新3224执保283号申请保全人:马慧萍,女,1963年5月13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田地区和田市。 被保全人:洛浦县芳园林果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田地区洛浦县。 法定代表人:林一芳职务:经理 被保全人:林一芳,男,1970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县。 申请保全人马慧萍与被保全人洛浦县芳园林果有限责任公司、被保全人林一芳之间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洛浦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新3224财保103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立案保全,保全标的为查封、扣押、冻结被保全人洛浦县芳园林果有限责任公司、被保全人林一芳名下价值36000元的财产。经本院保全,我院已冻结被保全人洛浦县芳园林果有限责任公司、被保全人林一芳36000元存款,由本院其他部门移送的(2021)新3224财保103号民事裁定书所确定的执行事项,我院已全部保全完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该案以保全完毕的方式结案。 洛浦县人民法院 二0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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