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淼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202执4282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辽0202执4282号案件名称
陈淼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大连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当事人
陈淼案件缘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202执4282号被执行人:陈淼,女,户籍地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现住辽宁省大连市西岗区。本院在执行被执行人陈淼罚金一案中,本院作出(2020)辽0202刑初343号刑事判决书,现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移送强制执行,执行罚金10340元。本院于2021年5月12日,立案执行后,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并责令其报告财产。本院于2021年9月22日对被执行人陈淼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1年5月12日、7月21日、8月24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陈淼名下的工商登记、不动产、银行、车辆、证券、互联网银行、人民银行、收益性财产保险等财产信息,于2021年7月21日通过点对点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陈淼名下住房公积金、银行理财、工商登记信息。通过上述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陈淼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因无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恢复执行。再次恢复不受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宝成审 判 员 蒋希宏审 判 员 张如龙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法官助理 徐天鸣书 记 员 关晓阳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李硕首次执行裁定书(2021)湘0521执2571号 下一篇 张光珍、袁学支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黔0302执402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