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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郁、吴坡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皖0304执1739号之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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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皖0304执1739号之七
  • 案件名称

    苏郁、吴坡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蚌埠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
  • 当事人

    苏郁;吴坡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皖0304执1739号之七申请执行人:苏郁,男性,1968年09月01日出生,汉族,住蚌埠市禹会区。被执行人:吴坡,男,汉族,1981年12月22日生,住蚌埠市。委托代理人:汪明选。关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吴坡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08月17日冻结了被执行人吴坡在62×××27_156_1账户内余额人民币490.09元,现被执行人已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吴坡在中国建设银行62×××27_156_1账户内存款人民币374685.99元的冻结。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赵 峰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书记员 徐雅倩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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