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执行案件   
[0] 评论[0] 编辑

阿余石铁、马边鑫顺运输有限公司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川1133执215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川1133执215号
  • 案件名称

    阿余石铁、马边鑫顺运输有限公司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马边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马边彝族自治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
  • 当事人

    阿余石铁;马边鑫顺运输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其他案由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马边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川1133执215号申请执行人:阿余石铁,男,1982年4月8日出生,彝族,住四川省马边彝族自治县。委托代理人:李甲日,四川墨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马边鑫顺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马边彝族自治县民建镇红旗村2组13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1335707416019。法定代表人:吴伟,该公司执行董事。本院执行阿余石铁与马边鑫顺运输有限公司经司法确认的调解协议一案,我院于2021年7月15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等法律文书。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阿余石铁57050.07元的义务。执行中,我院使用最高人民法院“总对总”网络查控系统和传统查控手段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不动产、工商信息等财产进了调查。因被执行人马边鑫顺运输有限公司关联案件较多,经合议庭讨论,决定将被执行人为马边鑫顺运输有限公司的相关案件合并到(2021)川1133执190号案件合并执行,现我院对被执行人马边彝族自治县农村信用社银行账户8811××××9944限额冻结人民币716033.81元,并对登记在其名下的解放牌汽车,车牌号:川L9××××、川L9××××、川L97963三辆汽车进行了查封,现对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吴伟限制高消费。我院已将案件执行情况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法律后果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询问其是否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彭  敏审判员 彭  聪审判员 介洛小明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陈  刚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