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公龙、靳西路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苏0381民初854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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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苏0381民初8541号案件名称
张公龙、靳西路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江苏省新沂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当事人
张公龙;靳西路案件缘由
合伙协议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八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0381民初8541号申请人:张公龙,男,1975年5月18日生,汉族,住新沂市。被申请人:靳西路,男,1966年3月26日生,汉族,住新沂市。张公龙与靳西路合伙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张公龙于2021年9月2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靳西路在新沂市人民法院(2021)苏0381执××、××号案件中的案款35万元。申请人已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五十六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靳西路在新沂市人民法院(2021)苏0381执××、××号案件中的案款35万元。冻结期限为三年。需要续行冻结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的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池恒阳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法官助理 季明辉书 记 员 王肖肖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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