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华忠医药科技有限公司、北京维康利欣科贸中心买卖合同纠纷民事申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2021)津02民申14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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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津02民申144号案件名称
天津市华忠医药科技有限公司、北京维康利欣科贸中心买卖合同纠纷民事申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天津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审判监督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当事人
天津市华忠医药科技有限公司;北京维康利欣科贸中心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津02民申144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天津市华忠医药科技有限公司(原名称天津市凯华医药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西青区辛口镇工业园乘运道16号-4号。法定代表人:席永刚,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春芳,天津韶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北京维康利欣科贸中心,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垡头32号楼西4号楼209、210室。法定代表人:刘梅桐,总经理。再审申请人天津市华忠医药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北京维康利欣科贸中心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2012)东民三初字第25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本院审查过程中,天津市华忠医药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再审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天津市华忠医药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天津市华忠医药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再审申请。审 判 长 王业香审 判 员 王广利审 判 员 孟晓兰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法官助理 张春颖书 记 员 李佳琳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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