吕想、李克耀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冀0181民初340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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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冀0181民初3403号案件名称
吕想、李克耀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辛集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辛集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8 0:00:00当事人
吕想;李克耀案件缘由
劳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辛集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冀0181民初3403号原告:吕想,男,1979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住辛集市兴华北路260号澳森生活区。被告:李克耀,男,1981年8月21日出生,汉族,住辛集市。原告吕想与被告李克耀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8日立案。原告吕想于2021年9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吕想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吕想撤诉。案件受理费免于交纳。审判员 赵宝生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书记员 薛晶晶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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