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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想、李克耀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冀0181民初340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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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冀0181民初3403号
  • 案件名称

    吕想、李克耀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辛集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辛集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8 0:00:00
  • 当事人

    吕想;李克耀
  • 案件缘由

    劳务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辛集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冀0181民初3403号原告:吕想,男,1979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住辛集市兴华北路260号澳森生活区。被告:李克耀,男,1981年8月21日出生,汉族,住辛集市。原告吕想与被告李克耀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8日立案。原告吕想于2021年9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吕想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吕想撤诉。案件受理费免于交纳。审判员  赵宝生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书记员  薛晶晶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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