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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杨再明申请保全案件、保险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603执保8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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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0603执保85号
  • 案件名称

    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杨再明申请保全案件、保险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岳阳市云溪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岳阳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
  • 当事人

    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杨再明
  • 案件缘由

    申请保全案件;保险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岳阳市云溪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603执保85号申请人: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峨山路91弄130号6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598188051B负责人:徐振裕,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姚时雨,湖南昌言(岳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秦楚,湖南昌言(岳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杨再明,男,1986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岳阳市云溪区。申请人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与被申请人杨再明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申请人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114,000元或查封、冻结被申请人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期限为一年。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为保障自身债权能顺利实现,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杨再明银行存款114,000元或查封、冻结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期限为一年。本案案件申请费1,090元,由申请人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预交。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姚浒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艳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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