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华鑫雅蓝无纺布有限公司、施涛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浙0726民初386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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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浙0726民初3864号案件名称
金华鑫雅蓝无纺布有限公司、施涛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浦江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浦江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当事人
金华鑫雅蓝无纺布有限公司;施涛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浙0726民初3864号 原告:金华鑫雅蓝无纺布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浦江县黄宅镇夏阳路3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726MA2ECYAD1G。 法定代表人:陈益强。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建军,浙江金奥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施涛,男,1991年7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金华鑫雅蓝无纺布有限公司与被告施涛之间的买卖合同纠纷纠纷一案中,原告未在法定期间内按规定预交案件诉讼费,又未提出减、缓、免交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法院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审判员杨利智 二O二一年九月十七日 代书记员楼杰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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