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理芬、杨丽姬申请司法确认调解协议调解协议司法确认民事裁定书(2021)陕0331民特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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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331民特6号案件名称
杨理芬、杨丽姬申请司法确认调解协议调解协议司法确认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太白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太白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特别程序裁判日期
2021/9/29 0:00:00当事人
杨理芬;杨丽姬案件缘由
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太白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1)陕0331民特6号 申请人:杨丽姬,女,汉族,农民,住湖南省隆回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姜锋,太白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申请人:杨理芬,男,汉族,住湖南省隆回县。本院于2021年9月13日立案受理了申请人杨丽姬、杨理芬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一案并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申请人因劳务合同纠纷,于2021年9月1日经太白县人民法院特邀调解员主持调解,达成如下调解协议:一、杨理芬应支付杨丽姬工资38250元、利息9180元,共计47430元;二、以上款项首先从太白县人民法院扣留杨理芬的40万元中按比例发放给杨丽姬,其余部分从太白县人民法院办理的杨理芬申请执行朱维刚、宝鸡市丰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筑工程劳务分包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款中优先支付。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述协议符合人民法院确认调解协议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申请人杨丽姬、杨理芬于2021年9月1日经太白县人民法院特邀调解员主持调解达成的人民调解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自即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邱晓东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廉文婷 1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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