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景娟、于熳红共有物分割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津0106民初574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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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津0106民初5749号案件名称
刘景娟、于熳红共有物分割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天津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当事人
刘景娟;于熳红案件缘由
共有物分割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津0106民初5749号原告:刘景娟,女,1966年8月20日出生,汉族,天津市红桥区第十四幼儿园教师,住天津市红桥区。被告:于熳红,女,1968年9月30日出生,汉族,天津市红桥区住房和建设委员会副主任,住天津市和平区。原告刘景娟与被告于熳红共有物分割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3日立案。原告刘景娟诉称,原、被告曾共同拥有两套房产,分别位于红桥区,目前均已经过法院进行分割。2020年位于红桥区的房产由红桥区法院判给原告,因判决书未标明相关个税、契税等过户相关费用由谁缴纳,原告缴纳了全部个税、契税等过户相关费用共计65932.5元。今年在分割蓟州区房产时,蓟州法院判决位于蓟州区的房产应由双方各自负担50%的契税、过户费等费用,原告遂与被告调解位于红桥区的房产相关个税、契税等过户相关费用也应由被告负担50%,因被告态度嚣张且胡搅蛮缠,已丧失调解的可能,故原告依法提起诉讼,请求法院让被告依法支付相关费用。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本案虽立案案由为共有物分割纠纷,但原告诉请分割的标的既非不动产亦非共有物,本案亦不属于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引起的物权纠纷,故本院认为本案不适用专属管辖,应适用一般地域管辖,即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为天津市和平区,故本案应由和平区人民法院管辖。综上所述,本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应当移送至有管辖权的法院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三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处理。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审 判 员 张 锐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法官助理 王 浩书 记 员 张明月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第三十六条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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