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岭市荣达贸易有限公司、浙江大家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2021)浙1081民初8309号

由温岭市人民法院,2021/9/3 0:00:00在温岭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生效的温岭市荣达贸易有限公司;浙江大家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案件。

案件信息

  • 案件编号

    (2021)浙1081民初8309号
  • 案件名称

    温岭市荣达贸易有限公司、浙江大家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 审理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温岭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
  • 当事人

    温岭市荣达贸易有限公司;浙江大家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正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浙1081民初8309号 原告:温岭市荣达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岭市新河镇下林村12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081MA2DX4LA91。 法定代表人:林仁荣。 被告:浙江大家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岭市石塘镇上马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081796457777A。 法定代表人:陈其华。 原告温岭市荣达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大家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1年8月6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1.判令被告支付给原告货款3206277元,并支付自起诉之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至判令确定履行之日止的利息;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8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经审理认定,被告浙江大家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因经营生产需要向原告购买生产鱼糜制品用的原料淀粉,截止2021年1月31日,经双方对账核定,被告在对账函上盖章确认尚欠原告货款3206277元。该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对账函、银行收款凭证、银行收款回单、增值税发票、采购入库单、入库单等为证。后该款经原告多次催讨未果。 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浙江大家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给原告温岭市荣达贸易有限公司货款3206277元,并支付自2021年8月6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标准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的利息。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6225元,由被告浙江大家食品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赵玲燕 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 代书记员叶海燕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