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绥宁县支行、李果信用卡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0527民初1340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湘0527民初1340号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绥宁县支行、李果信用卡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绥宁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绥宁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绥宁县支行;李果案件缘由
信用卡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绥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527民初1340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绥宁县支行,住所地绥宁县长铺镇绿洲大道邮政大楼。负责人:向迎丰,该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龙平,男,1966年8月2日出生,侗族,系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绥宁县支行职工,住绥宁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颜石中,湖南远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果,男,1995年3月29日出生,苗族,农民,户籍地绥宁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绥宁县支行与被告李果信用卡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绥宁县支行以原、被告已达成还款协议为由,于2021年9月13日向本院提交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李果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绥宁县支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绥宁县支行撤诉。本案受理费160元,减半收取80元,由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绥宁县支行负担。审判员 唐建兴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刘希茜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杨斌、成都哲宇凤鸣翠围旅游开发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川0184执885号之三 下一篇 王馨、胡宁等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2021)辽07民终235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