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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绥宁县支行、李果信用卡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0527民初134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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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0527民初1340号
  •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绥宁县支行、李果信用卡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绥宁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绥宁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
  •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绥宁县支行;李果
  • 案件缘由

    信用卡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绥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527民初1340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绥宁县支行,住所地绥宁县长铺镇绿洲大道邮政大楼。负责人:向迎丰,该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龙平,男,1966年8月2日出生,侗族,系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绥宁县支行职工,住绥宁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颜石中,湖南远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果,男,1995年3月29日出生,苗族,农民,户籍地绥宁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绥宁县支行与被告李果信用卡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绥宁县支行以原、被告已达成还款协议为由,于2021年9月13日向本院提交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李果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绥宁县支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绥宁县支行撤诉。本案受理费160元,减半收取80元,由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绥宁县支行负担。审判员  唐建兴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刘希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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