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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斌、成都哲宇凤鸣翠围旅游开发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川0184执885号之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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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川0184执885号之三
  • 案件名称

    杨斌、成都哲宇凤鸣翠围旅游开发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崇州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崇州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
  • 当事人

    杨斌;成都哲宇凤鸣翠围旅游开发有限公司;都江堰市金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李林涛
  • 案件缘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崇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川0184执885号之三申请执行人:杨斌,男,汉族,1972年2月1日出生,住所地成都市郫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黄聪,四川泰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成都哲宇凤鸣翠围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崇州市。法定代表人:杨伟,职务不明。被执行人:都江堰市金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都江堰市。法定代表人:王某,职务不明。被执行人:李林涛,男,1969年09月2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杨斌与被执行人成都哲宇凤鸣翠围旅游开发有限公司、都江堰市金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李林涛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未向本院报告财产情况。执行中,本院冻结了被执行人成都哲宇凤鸣翠围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在崇州市祥泰致富土地股份合作社的应收款,但该工程尚未结算,无款项可提取;查封了被执行人都江堰市金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位于都江堰市的土地,因已实际修建房屋且已出售,故本院不宜处置;本案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李林涛名下位于成都市锦江区房屋,已向处置法院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出具参与分配函;本案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李林涛名下位于都江堰市房屋,本院另案处置中。查明,本案在诉讼阶段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都江堰市金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位于都江堰市房屋、位于都江堰市房屋、位于都江堰市的土地。本院(2019)川0184执1586号案件轮候查封了执行人李林涛所有的川AD××××、川A1××××、川A2××××、川A9××××、川U1××××汽车。本院经网络查询和传统调查,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债券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法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申请执行人依据本院(2020)川0184民初3327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的标的为2,090,000元,经本次执行,上述债权未执行到位。本案执行费23,300元未缴纳。本院将上述财产调查情况、采取的执行措施等信息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实质要件。经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批准,应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杨文军审 判 员 陈 琳审 判 员 毛德云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法官助理 王 琪书 记 员 吴 爽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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