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执行案件   
[0] 评论[0] 编辑

李伟、王开朋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黔0382执1290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黔0382执1290号
  • 案件名称

    李伟、王开朋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仁怀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仁怀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
  • 当事人

    李伟;王开朋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贵州省仁怀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黔0382执1290号申请执行人:李伟,男,1969年7月14日出生,汉族,贵州省仁怀市人,住贵州省仁怀市。被执行人:王开朋,男,1978年10月2日出生,汉族,贵州省仁怀市人,住贵州省仁怀市。申请执行人李伟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黔0382民初5127号民事调解书,于2021年3月2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王开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被执行人应支付申请执行人案款25000元,并承担本案执行费275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等材料。于2021年4月8日因被执行人王开朋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已对被执行人处司法拘留十五日之决定。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到被执行人王开朋名下登记有贵C×××××大力牌机动车(注册时间2014年10月27日)、贵CZ8754海马牌机动车(注册时间2014年1月2日),但为找到这两辆机动车的下落,申请执行人认为这两辆机动车使用机动车使用年限较长价值不大,不要求法院查封处置这两辆机动车。未查询到房屋、银行存款以及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无公积金、工商登记信息,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经向申请执行人释明,申请执行人同意并书面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要求将被执行人王开朋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高消费。现被执行人王开朋尚欠案款25000元及本案执行费275元未履行,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王开朋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高消费。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明远审判员  李彬虹审判员  程远能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聂宏弟 来自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