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廖某某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黔0402民初569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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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黔0402民初5697号案件名称
王某、廖某某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安顺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当事人
王某;廖某某;四川长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劳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黔0402民初5697号原告:王某,男,1984年9月4日生,贵州省安顺市人。被告:廖某某,男,1975年10月12日生,四川省什邡市人。被告:四川长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某,系公司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安静,贵州泽丰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叶品衡,贵州泽丰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授权。原告王某与被告廖某某、四川长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6日立案。原告王某于2021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9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475元,由原告王某负担。审 判 员 ? 林 茂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法官助理 ?曹发艳书 记 员 凡 文 波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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