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喀什玉景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李庆行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2021)新31执131号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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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新31执131号之二
  • 案件名称

    喀什玉景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李庆行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30 0:00:00
  • 当事人

    喀什玉景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李庆行
  • 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地区中级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新31执131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喀什玉景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市健康路三运大厦六楼。    法定代表人:刘中全,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李庆行,男,汉族,1963年08月12日出生,住山东省青岛市南区。    申请执行人喀什玉景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李庆行合同纠纷一案,喀什市人民法院于2020年09月11日作出的(2020)新3101民初73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李庆行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喀什玉景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06月17日向喀什市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07月11日对该提级案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下落不明,名下没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2021年09月30日申请执行人喀什玉景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向我院递交了撤案申请书,要求撤销对被执行人的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市人民法院(2020)新3101民初73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安外尔·麦图迪审判员    孙延军审判员    买买提艾力·多勒昆二〇二一年九月三十日书记员    刑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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