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俊杰等执行裁定书(2021)京0106执92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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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京0106执9211号案件名称
刘俊杰等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北京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当事人
刘俊杰;电子工业出版社有限公司;广东龙业图书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京0106执9211号申请执行人:电子工业出版社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万寿路27号,经营地北京市丰台区万丰路288号院华信大厦。法定代表人:王传臣,执行董事。被执行人:广东龙业图书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广棠西路22号3楼308-2房。法定代表人:刘俊杰,总经理。被执行人:刘俊杰,男,1966年11月3日出生,汉族,广东龙业图书有限公司总经理,住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申请执行人电子工业出版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广东龙业图书有限公司、刘俊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京0106民初2183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法律文书确定:一、广东龙业图书有限公司、刘俊杰于二〇二一年六月三十日前向电子工业出版社有限公司支付图书款130000元、律师费4000元;二、案件受理费1490元,由广东龙业图书有限公司、刘俊杰负担(电子工业出版社有限公司已预交,广东龙业图书有限公司、刘俊杰于二〇二一年六月三十日前向电子工业出版社有限公司给付)。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依法采取如下执行措施:1.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广东龙业图书有限公司、刘俊杰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2.本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广东龙业图书有限公司、刘俊杰名下的财产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车辆、证券、不动产登记信息。3.本院于2021年9月3日冻结了刘俊杰名下交通银行账户,冻结期限一年,至2022年9月2日止。4.本院于2021年9月3日对被执行人广东龙业图书有限公司、刘俊杰采取限制消费措施。5.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广东龙业图书有限公司、刘俊杰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6.上述案件执行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所述,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可供执行财产。本案目前不具备执行条件,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0)京0106民初21834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保留申请执行人的权利,被执行人应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待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时,申请执行人可随时持本裁定及相关证据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如不服本裁定,应当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吕艳丽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燕 君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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