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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庆双与胡燕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沪0112民初3161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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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沪0112民初31613号
  • 案件名称

    张庆双与胡燕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上海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
  • 当事人

    张庆双;胡燕艳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0112民初31613号原告:张庆双,女,1979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闵行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志兵,上海恒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胡燕艳,女,1976年1月2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闵行区。原告张庆双与被告胡燕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6日立案。原告张庆双于2021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张庆双以“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张庆双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张庆双负担。审 判 员 房文佳法官助理 董伶俐书 记 员 董伶俐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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