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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拥军、孙广升等申请保全案件、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特殊程序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冀0983执保92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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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冀0983执保926号
  • 案件名称

    邓拥军、孙广升等申请保全案件、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特殊程序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黄骅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黄骅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8 0:00:00
  • 当事人

    邓拥军;孙广升;尹桂艳
  • 案件缘由

    申请保全案件;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特殊程序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冀0983执保926号解除保全申请人:邓拥军,男,1969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黄骅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马秋香,河北鼎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孙广升,男,1972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黄骅市。被申请人:尹桂艳,女,1972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黄骅市。解除保全申请人邓拥军与被申请人孙广升、尹桂艳诉前保全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日作出的(2020)冀0983执保292号执行裁定,依法查封被申请人尹桂艳所有的位于黄骅市,期限为三年;查封申请人邓拥军所有的位于黄骅市侧(西湖小区)E-2号别墅一套,期限为三年。现解除保全申请人邓拥军于2021年9月18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邓拥军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申请人尹桂艳所有的位于黄骅市的查封。二、解除对申请人邓拥军所有的位于黄骅市侧(西湖小区)E-2号别墅一套的查封。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郭淑仙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文维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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