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颖、马玉良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1282执恢14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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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1282执恢145号案件名称
唐颖、马玉良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辽宁省开原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辽宁省开原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当事人
唐颖;马玉良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开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1282执恢145号申请执行人:唐颖,女,1962年12月26日生,住开原市北市。被执行人:马玉良,男,1961年1月25日生,住开原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唐颖与被执行人马玉良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辽宁省开原市人民法院(2019)辽1282民初3955号民事调解书生效后,被执行人马玉良未履行生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唐颖于2021年06月0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执行标的350000.00元。进入执行程序后,本院依法采取了调查、执行措施,其过程和结果如下:一、本院已向被执行人马玉良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传票等执行文书;二、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马玉良的银行存款、证券基金、不动产、股权、车辆等财产情况,反馈发现被执行人马玉良名下无可供足额执行的财产信息;三、本院执行法官线下查询被执行人马玉良的房产信息,公积金信息,理财收益信息,投资收益类保险信息,反馈发现被执行人马玉良名下登记的林肯车一辆车牌号辽A×××××3;四、本院决定对被执行人马玉良采取了限制高消费的措施;五、本院对马玉良名下的林肯车进行评估、拍卖,拍卖款为189800.00元。六、本院于2021年08月30日对申请执行人唐颖进行终本约谈,并将案件上述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已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表示正在与被执行人协商,申请人民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所述,本案被执行人马玉良名下现暂无足够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三、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提出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书面申请。被执行人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扣押/冻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静波审判员 张铁强审判员 陈 明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韩亚臣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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