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潮、吴传伟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1202执145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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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1202执1452号案件名称
吴潮、吴传伟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怀化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当事人
吴潮;吴传伟;韩余良;吴秋盛;向贵兴;怀化中房房地产开发公司案件缘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1202执1452号申请执行人:吴潮,男,1965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溆浦县。申请执行人:吴传伟,男,1974年1月24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溆浦县。申请执行人:韩余良,男,1976年1月14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溆浦县。被执行人:吴秋盛,男,1960年4月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溆浦县。被执行人:向贵兴,男,1965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溆浦县。被执行人:怀化中房房地产开发公司,住所地怀化市鹤城区富程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2001837795547。法定代表人:贺方明,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吴潮、吴传伟、韩余良与被执行人吴秋盛、向贵兴、怀化中房房地产开发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怀化仲裁委员会于2019年8月21日作出怀仲裁字[2019]12号裁决书,并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年3月18日作出(2021)湘12执恢26号执行裁定书指定将该案由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执行,本院于2021年04月19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吴潮、吴传伟、韩余良与被执行人吴秋盛、向贵兴、怀化中房房地产开发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查明被执行人暂无银行存款、车辆、工商、银行存款、证券信息等情况,本案于2021年4月20日裁定查封被执行人怀化中房房地产开发公司在怀化市鹤城区的不动产、在怀化市鹤州南路的不动产且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吴秋盛名下位于怀化市城东新区金海路8栋的不动产,并于2021年5月12日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怀化中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怀化市地块,因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已受理该公司的破产重整,故该公司财产暂未能处置,向公积金管理中心查询无缴存记录,向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怀化分公司查询未有收益性保险,向中国银行怀化分行查询未有金融理财信息,以上均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已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其他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本院以(2021)湘1202执1452号限制消费令对被执行人进行了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要的消费限制,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予以了公布。本院已于2021年9月6日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其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将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申请人同意终本。本院认为,截止2021年9月23日,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未全部执行到位(已扣划3262.82元)。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即生效。审判长 周 武审判员 马宏华审判员 银 燕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张晓晨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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